很多住户都有这样的居家行为:
【资料图】
把垃圾放在门外,堆到一定程度
或等到出门时一起拿下去扔。
但生活垃圾容易腐烂,
散发难闻的气味,
甚至产生污水。
而且堆放门口的垃圾也会占用楼道空间,
给其他住户带来很多不便。
这样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?
“垃圾放门口又不是不丢”、
“自家门口属于私人区域”等
能否成为理由?
其实,
自家门口不是垃圾桶,
不属于私人区域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规定
任意弃置垃圾、侵占通道等行为
侵犯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
更何况,
随意堆放垃圾
不仅影响卫生与美观
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
保持整洁,利己利人!
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:
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, 对任意弃置垃圾、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、违反规定饲养动物、违章搭建、 侵占通道 、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,有权依照法律、法规以及管理规约,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、恢复原状、赔偿损失。
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,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。
来源:深圳法宣号、华盛元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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